1、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2、 挑战自我,超越梦想,团结互助,共创佳绩
3、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5、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辩论口号四句法学原理)。
6、委托合同应当客观反映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程序及期限、委托权限、服务标准、报酬额度及支付方式、解除条件及清算规则、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委托合同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7、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
8、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9、第三十八条省司级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0、第二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12、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13、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14、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15、应当收回执业证书而拒不交回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予以注销。
16、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律师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执业时应当出示。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执业证书遗失,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17、第四十七条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18、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